在公司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会对其他股东产生一定的影响:
1、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可能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符合条件的相关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法律分析:对股东不存在影响,如果被执行的是公司,那么只有公司以及公司法人会被列入黑名单,股东有很多只是投资,不参与运营的。
2、单位法定代表人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单位的股东是不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3、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公司法定代表人进黑名单,那他名下其他公司肯定受影响。现在计算机网络发达,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建立起了全国范围内的黑名单数据库,对于担任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有明确限制,三年之内不能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于已经是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将要求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但这个限制仅对有限公司,对个体工商户不受限制。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5、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6、(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7、(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8、(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9、(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0、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在公司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会对其他股东产生一定的影响: 1、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可能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符合条件的相关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被限制出境; 4、配合接受调查; 5、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 6、配合执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
1、法律分析:当一家公司被强制执行时,通常不会对其他股东产生直接影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以其自身财产对债务负责。然而,如果股东未能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在未出资的资本利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股东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如果公司债权人请求这些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如果这些股东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时,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
一个公司如果股东是失信人的话是会影响到公司的贷款、审计、投标等正常运营的。
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要承担的后果:1、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限制出境。3、执行法院会将公司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4、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受到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